造价等咨询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吗?国家发改委明确了!-尊龙人生就是博登录首页

 
造价等咨询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吗?国家发改委明确了!
来源: | 作者:文章来源:国家发改委 | 发布时间: 2021-06-08 | 267 次浏览 | 分享到:
根据《国务院关于深化“证照分离”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》。自2021年7月1日起,在全国范围内直接取消部分工程资质审批,其中包括工程造价资质:
取消“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认定”;
取消“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”;
而造价等咨询项目属于必须招标范围吗?国家发改委日前其官方网站对其进行了答复:

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》和《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》实施工作的通知(发改办法规〔2020〕770号)第一条第三款说:“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(三)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、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,不得强制要求招标。”请问:建设工程中的施工图审查、造价咨询、第三方监测、监测等服务,如果该工程属财政全额投资且上述服务费均估算超过一百万元,业主单位是否可以选择不招标。
答复:《关于进一步做好<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>和<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>实施工作的通知》(发改办法规[2020]770号)规定,没有法律、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依据的,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(三)项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,不得强制要求招标。施工图审查、造价咨询、第三方检测服务不在列举规定之列,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,但涉及政府采购的,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。
根据770号文,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,应当严格执行《招标投标法》第三条和16号令、843号文规定;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范围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没有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,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(三)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、843号文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,不得强制要求招标。
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(三)项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,其勘察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、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,必须招标:…(三)勘察、设计、监理等服务的采购,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。
也就是说,此处的“等”字含义为煞尾功能,而不是列举未完。“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”,仅指勘察、设计、监理,不包括其他。
关于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第二条“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,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、设计、监理等服务”,一直有部分从业人员对“等”字的含义有所误解,认为属于列举未完,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等咨询项目也属于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,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。
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布的770号文明确,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第二条中“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”,指勘察、设计、监理三者,而不包括其他服务项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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